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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博·(中国区)官方网站关于灭火器的四个常见问题

日期:2024-08-26 11:55

  果博官方网站1.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3、目前我国灭火器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要求必须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应的灭火器产品要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大家购买时记得检查确认。

  手提式灭火器通常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这不仅对于手提式灭火器本身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益处,可以防止灭火器被水浸渍,受潮,生锈,而且灭火器也不易被随意挪动或碰翻。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的灭火器,还可以防止日晒、雨淋等环境条件对灭火器的不利影响。对于地面铺设大理石、地板或地毯、环境干燥、洁净的建筑场所,可以将手提式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例如:洁净厂房、电子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和宾馆等灭火器配置场所。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其中,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应按《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对于灭火器位置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易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

  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属于达到灭火器需要送修的具体条件,需要及时地进行维修。

  特别注意的是: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日常检查正常,也应送修。

  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安全操作的,应当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承担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工作。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2.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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